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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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4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均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文中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基泰台大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健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