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8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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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令鵬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
,188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