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陸仟伍佰元,自應繳日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每期(
月)應繳日起至清償結清日止,以期付款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
為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
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