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中簡字第3639號
原 告 戊○○
六弄卅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即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乙○○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