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中簡字第3639號
原   告 戊○○
            六弄卅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即宏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乙○○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2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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