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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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1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