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哲維選任辯護人吳光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哲維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郭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雖因本案審理程序已終結,已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應自102年10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2年10月9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林士傑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