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77號原告 李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天喜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4萬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