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加浩
席銘杰 邱聖翔 梁士杰 陳宏瑋 蔡欣偉 楊曜旭 黃國志 蔡慶厚 王敬達 范家維 張瑞琴 周銜治 徐皓智 黃鉥棚 彭定中 謝豐州 李秉正 楊啟賢 陳逸翔 王俊凱 王怡馨 謝易儒 前列二十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黃莘薾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康祐禎 、 吳清溪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31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