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73號原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被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美惠 人被告林美惠被告 施宏杰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林美惠、施宏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510,62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92,5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2,0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