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三五號
移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雲監裁字第裁七二─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以異議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一時四十七分,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指標一三六‧七公里處時,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下稱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員警以異議人「非拋錨,停於右側路肩(睡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掣單舉發。嗣異議人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經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之申訴無理由,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裁處新台幣(下同)三千元罰鍰,並依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當日自新竹工研院電子所面試完後驅車南下,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下一三六公里處,因高度近視的關係,突然覺得眼睛相當疲倦,本想開到休息站休息,但是當時覺得眼前突然一片灰暗,隨即將車停於公務車停車區,暫時休息一下再上路比較安全。在設定好手機鬧鐘十五分鐘後,隨即閉目養神,十分鐘後一名年輕警官也不瞭解本人狀況,就開了張罰單給我,給我的理由是應該提早下去交流道,但這是突發狀況,我無法預知,只能暫時停放在這裡,此處應不至於影響交通,否則警車為何都在此停車。這種處罰有點嚴重,警察應只需要要求本人駛離該區即可,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交流道或收費站區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視線清晰時,應恢復行駛;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固坦承右開違規事實,惟以前開情詞為辯。然查,因高速公路屬封閉性道路,一旦有緊急救援事故或警方緊急追攔事件,而又逢高速公路壅塞時,若無另設隨時保持通暢之通道,將嚴重影響救援及追攔之時機,是故乃有路肩之設。因此,若汽車駕駛人任意在路肩停車,不僅可能妨礙救援或追攔,更因在救援或追攔而高速行駛之過程中,極易與停放在路肩上之車輛發生追撞意外,是異議人所辯暫時停放應不至於影響交通云云,並不足採。至異議人所辯因高度近視的關係,突然覺得眼睛相當疲倦,本想開到休息站休息,但是當時覺得眼前突然一片灰暗等情,已與其向原處分機關所提申訴理由:「本人身體不適,加上當時眼睛痼疾,視力模糊,已屬極度疲倦程度」等語,有所不合;且依異議人於申訴時所提診斷證明書所示,異議人雖於九十二年十月初因患有雙眼絲狀角膜炎、雙眼乾眼疾、雙眼結膜炎等眼疾而就診,惟此係在本案違規發生前二個多月之事,並未見違規當日案發後異議人有何因眼疾而就診之紀錄,異議人違規當日是否確因眼睛痼疾復發而無法駕車,亦非無疑;再者,經本院就異議人相關病情函詢其就診診所,經覆以:乾眼症固屬一種慢性病,嚴重時會引發絲狀角膜炎,造成眼睛有異物感不適,如流淚、睜不開眼睛,或影響視力,然而並不會造成眼前突然短暫一片灰暗,且乾眼症係受個人體質、眼睛發炎、環境、飲食或睡眠不足等因素造成,通常可用補充藥物(如人工淚液)及改善環境等,得到良好控制,但無法痊癒等語,此有 高銘 眼科診所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函文一紙在卷可憑,上開病情雖無法痊癒,但既可以補充藥物控制,異議人對於自己的病情又知之甚詳,自當隨身攜帶藥物備用才是。是異議人前開所辯因高度近視的關係,突然覺得眼睛相當疲倦,本想開到休息站休息,但當時覺得眼前突然一片灰暗云云,顯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處異議人三千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明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立昌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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