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三號
自訴人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