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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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乙○○
2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7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