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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