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李進來 被上訴人 蔡文賢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億參仟捌佰參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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