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98號原告 吳秀蘭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生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