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5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戴筱君
戴碧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所請求之給付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431,378元,嗣原告於101年7月2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412,431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肆拾壹萬貳仟肆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