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 廖易明 被告 陳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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