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松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7,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