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0一年度附民字第六號原告 余邵寶貴 被告 劉鄭招治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0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