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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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0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明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承展 因102年訴字第240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肆萬元(801,958-61,958=74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