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43號原告 姚美玉 訴訟代理人 王文雄
一、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以102年度家救字第31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政發 等4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被繼承人 張金花 之遺產總額為新台幣6,808,494元,經核原告可得確認利益為1,361,699元(即為遺產之1/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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