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9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三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柯振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十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啟業室內工程股份有│合作金庫東門分行│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叁萬陸仟元│0000000│││限公司│││││├─┼─────────┼─────────┼───────────┼────────┼────────┤│2│啟業室內工程股份有│合作金庫東門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叁萬陸仟元│0000000│││限公司│││││├─┼─────────┼─────────┼───────────┼────────┼────────┤│3│啟業室內工程股份有│合作金庫東門分行│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叁萬陸仟元│0000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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