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被告行為後有所變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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