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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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