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直接將繕本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