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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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