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 高樣 被告 廖國勇
祥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地
法官鍾華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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