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訴人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品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交付房屋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5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萬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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