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吉品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賴玉飲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將址設桃園市○○區○○路○○○號、828號、828號2樓至4樓、
830號、830號2樓、830號3樓、830-1號、830-1號2樓、830-2號、830-2號2樓房屋騰空交付原告,而依原告提供之上開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總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695萬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95萬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萬7,248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2萬9,064元外,尚應補繳8,1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