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萬年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李惠琳
李惠媛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可得部分為據,此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 李長彬李廖 鴛鴦遺產價額即原判決附表一項次1至4價額1,706萬4,300+附表二項次5至11價額980萬+附表一項次5及附表二項次13之不當得利債權478萬6,000)×1/4=791萬2,5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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