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 朱家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祐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煜智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0001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祐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02祐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03祐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04祐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005祐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1-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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