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五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五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原記載『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不得對甲○○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補正為「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外,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貳、按被告對於被害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之侵害,乃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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