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夏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山地基督教長老教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當事人及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命聲請人補聲請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倘有變更,併請具狀更正之;向相對人所屬轄區縣政府查詢相對人是否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倘有登記,請再向其所屬轄區之地方法院申請財團法人登記之抄錄,併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併檢具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補本件請求之金額明細暨各項單據,經本院民國97年9月1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9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所請,顯難認為合法,所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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