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