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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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聲請人 馬秉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勝揚國際車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委託代購車輛所繳交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其利息,並提出轉帳資料及委託代理購買契約書為憑,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委託代理購買契約書所載,該委託代購契約之受託人為第三人 劉天來 ,而非相對人勝揚國際車業、亦非聲請人匯款之收款人 王志勝 ,故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究為何人,即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本件聲請之債務人究為何人?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若為勝揚國際車業或王志勝,應提出其為債務人之依據資料。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5日收受上開補正通知,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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