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25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被告乙○○男25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