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9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玖包(驗後淨重合計為肆點玖陸公克;空包裝重合計為壹點柒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小包(驗後毛重貳貳點叁公克)及第三級毒品FLUNITRAZEPAM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陸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9包(驗後淨重合計為
4點96公克;空包裝重合計為1點74公克)經送鑑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扣案之白粉1包(驗後淨重0點61公克;空包裝重0點20公克)經送鑑後,確含有第3級毒品FLUNITRAZEPAM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份(調科壹字第220017856號)在卷可稽、另扣案之白色結晶20包(驗後毛重22點3公克)經送鑑後,確係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1份(管藥認可字第005號)在卷可稽,均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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