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政元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政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鍾政元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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