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建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6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逸峻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下列事項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㈠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航公司)主張就再生管線遭毀損部分無修補責任,請具狀陳明此部分之法律依據為何。㈡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田公司)主張協航公司將自理事項之費用分散於其他工項,請具狀說明係分散於何工項;並請登田公司以附表說明臺中市政府契約及兩造契約單價之差異,及依臺中市政府結算數量計算上開二契約複價之差異;另請登田公司說明有無將再生管線上方相關工程(包括灌漿、覆土及鑽孔等)發包他人施作,若有請提出相關契約書。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羅智文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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