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抗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372號抗告人 郝慧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周瑛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委由代理人 陳萬秋 對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10號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提出委任陳萬秋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補正委任陳萬秋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如逾期未提出,即依同條項本文規定,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