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林盈君 被告 曾文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8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詐欺電話費部分)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102年度訴字第1802號詐欺案件,關於向原告詐欺電話費之詐欺得利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其餘被訴對原告詐欺取財部分,則經判決有罪在案,因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依前開說明,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凱鑫法官顏銀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