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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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庭宇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
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