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20號上訴人 陳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又本件原判決係判: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22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將上開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是上訴人聲明對原判決不利其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36,723元(計算式:3,152,745-16,022=3,136,7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