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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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712號

原告 林德成

林詠慈

林詠安

林振欽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木山

被告 蕭伯 壎即 蕭曾 不碟之繼承人

蕭月眞蕭曾不碟 之繼承人

楊彬傑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楊世傑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密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月塘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楊麗娜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安晋蕭是莊 、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如淨 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安修 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李金珠 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吳亮德 即吳 蕭玉蓉 、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吳哲芳吳蕭玉蓉 、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吳佳紋 即吳蕭玉蓉、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楊淑玲蕭仲箎 、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廷 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宮 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惠 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 蕭伯壎 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蕭安晋、蕭如淨、蕭安修、 蕭李金珠 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被告吳亮德、吳哲芳、吳佳紋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四、被告徐蕭月眞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五、被告楊彬傑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5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六、被告楊世傑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6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七、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八、被告 蕭楊淑玲 、蕭宇廷、蕭宇宮、蕭宇惠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8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九、被告蕭密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9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十、被告蕭月塘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0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楊麗娜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1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現設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如附表所示編號1、4、5、6、9、10、11、2、8、3、7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分別為被告蕭伯壎、徐蕭月眞、楊彬傑、楊世傑、蕭密、蕭月塘、楊麗娜(下稱被告蕭伯壎等7人)及訴外人蕭是莊、蕭仲箎、吳蕭玉蓉、蕭曾不碟(下稱蕭是莊等4人)。又系爭土地之共同擔保地號即同段208-5地號土地,乃分割自同段208-1地號土地,並轉載同段208-1地號土地前經訴外人 謝萬良 於日據時代 昭和 19年3月28日為訴外人 蕭百霞 (日據時代姓名:赤城悅平)所設定之抵押權(下稱另案抵押權),另案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乃清償日期為昭和19年(即民國33年)11月15日之債權,此業經本院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訴訟)加以認定,而系爭土地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地號,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亦係為擔保系爭債權而設定。依此,系爭債權為定有清償期之債權,其請求權於清償期屆至之日即33年11月15日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規定,自斯時起起算15年,於48年11月14日消滅時效完成,而原抵押權人蕭百霞未於前開期間內行使系爭債權,復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應已於53年11月14日消滅。

㈡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即蕭是莊等4人分別於106年12月23日、93年11月13日、108年2月2日、89年2月10日死亡,蕭是莊之繼承人為被告蕭安晋(原告民事起訴狀誤載為 蕭安晉 )、蕭如淨、蕭安修、蕭李金珠(下稱被告蕭安晋等4人),蕭仲箎之繼承人為被告蕭楊淑玲、蕭宇廷、蕭宇宮、蕭宇惠(下稱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吳蕭玉蓉之繼承人為被告吳亮德、吳哲芳、吳佳紋(下稱被告吳亮德等3人),蕭曾不碟之繼承人為被告,渠等分別繼承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2、8、3、7之抵押權之義務,惟均尚未就其各自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應於為繼承登記後,始有權塗銷上開抵押權。爰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上開被告分別就其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抵押權予以塗銷,另請求被告蕭伯壎等7人將其各自之抵押權塗銷。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渠等為系爭土地共有人,系爭土地上現設定有系爭抵押權,抵押權人則如附表所示,如附表所示編號2、8、3、7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蕭是莊等4人分別於106年12月23日、93年11月13日、108年2月2日、89年2月10日死亡,蕭是莊之繼承人為被告蕭安晋等4人,蕭仲箎之繼承人為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吳蕭玉蓉之繼承人為被告吳亮德等3人,蕭曾不碟之繼承人為被告,系爭土地之共同擔保地號同段208-5地號土地分割自同段208-1地號土地,而同段208-1地號土地所設定之另案抵押權乃擔保清償日期為33年11月15日之系爭債權,另案抵押權嗣因同段208-1地號土地分割而轉載於同段208-5地號土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蕭曾不碟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蕭仲箎除戶謄本、蕭是莊死亡證明書、吳蕭玉蓉戶籍謄本、蕭曾不碟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被告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又所謂共同擔保,乃指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而言,此觀民法第875條前段亦明。經查:

 ⒈系爭土地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地號,而為共同擔保,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系爭土地之系爭抵押權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之另案抵押權乃係為擔保同1筆債權所設定,而另案抵押權所擔保者為系爭債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系爭土地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亦為系爭債權,合先敘明。

 ⒉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債權之清償日為33年11月15日,已如前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定有清償期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系爭債權於清償日屆至之日即33年11月15日時已可得行使,並自該日起起算15年之消滅時效,迄至48年11月14日消滅時效完成,而原抵押權人蕭百霞復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除斥期間(即自48年11月15日起至53年11月14日止)內行使系爭抵押權,因此,系爭抵押權於53年11月14日業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⒊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消滅,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各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使其所有權歸於圓滿,自屬有據。

㈢按塗銷抵押權登記,乃使物權消滅之行為,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有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在抵押權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尚未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塗銷抵押權,惟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合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上開規定之旨趣無違。又於甲死亡,由A、B繼承系爭抵押權,斯時,系爭抵押權之權利尚未消滅。A自已取得其所繼承之公同共有部分。至於B死亡,由B1、B2繼承時,系爭抵押權就B繼承公同共有部分之權利雖已消滅,惟該抵押權登記形式上仍存在,此項登記不失為財產上之利益,土地登記簿上既有原抵押權人之名義,如不辦理繼承登記,改為繼承人名義,土地登記簿上此部分抵押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B1、B2仍應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準此,應准A所繼承之系爭抵押權公同共有部分,與B1、B2所繼承業已消滅之系爭抵押權公同共有部分,均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後,始得塗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之研討結果可參。

㈣經查,系爭抵押權雖已於蕭百霞死亡前之53年11月14日消滅,惟因蕭百霞之繼承人即被告蕭伯壎等7人、蕭是莊等4人於88年2月11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人,系爭抵押權登記形式上仍存在,依上開說明,於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即蕭是莊等4人死亡後,應由蕭是莊等4人之繼承人所繼承,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由蕭是莊等4人之繼承人於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始得塗銷之。是以,原告為塗銷系爭抵押權,請求被告蕭安晋等4人應就蕭是莊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抵押權,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應就蕭仲箎如附表所示編號8之抵押權,被告吳亮德等3人應就吳蕭玉蓉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抵押權,被告應就蕭曾不碟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蕭安晋等4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抵押權,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8之抵押權,被告吳亮德等3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抵押權,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各自之抵押權予以塗銷,並請求被告蕭伯壎等7人將其抵押權予以塗銷部分,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就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使之與債務人現實上已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之效果,以實現債權人之請求;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故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而宣告假執行之前提,須該判決內容得為強制執行者,故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除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不合外,亦因此類判決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本件未依前開法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即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洪季杏

               

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伯壎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49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是莊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0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吳蕭玉蓉(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誤載為 吳蕭玉容 )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1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 徐蕭月真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2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彬傑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3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世傑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4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曾不碟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仲箎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密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月塘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麗娜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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