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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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712號
原告 林德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木山
楊彬傑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楊世傑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密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月塘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楊麗娜 即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如淨 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安修 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 李金珠 即蕭是莊、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吳佳紋 即吳蕭玉蓉、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廷 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宮 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蕭宇惠 即蕭仲箎、蕭曾不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 蕭伯壎 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蕭安晋、蕭如淨、蕭安修、 蕭李金珠 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三、被告吳亮德、吳哲芳、吳佳紋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四、被告徐蕭月眞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五、被告楊彬傑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5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六、被告楊世傑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6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七、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八、被告 蕭楊淑玲 、蕭宇廷、蕭宇宮、蕭宇惠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8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九、被告蕭密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9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十、被告蕭月塘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0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楊麗娜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1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現設有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而如附表所示編號1、4、5、6、9、10、11、2、8、3、7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分別為被告蕭伯壎、徐蕭月眞、楊彬傑、楊世傑、蕭密、蕭月塘、楊麗娜(下稱被告蕭伯壎等7人)及訴外人蕭是莊、蕭仲箎、吳蕭玉蓉、蕭曾不碟(下稱蕭是莊等4人)。又系爭土地之共同擔保地號即同段208-5地號土地,乃分割自同段208-1地號土地,並轉載同段208-1地號土地前經訴外人 謝萬良 於日據時代 昭和 19年3月28日為訴外人 蕭百霞 (日據時代姓名:赤城悅平)所設定之抵押權(下稱另案抵押權),另案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乃清償日期為昭和19年(即民國33年)11月15日之債權,此業經本院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訴訟)加以認定,而系爭土地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地號,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亦係為擔保系爭債權而設定。依此,系爭債權為定有清償期之債權,其請求權於清償期屆至之日即33年11月15日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規定,自斯時起起算15年,於48年11月14日消滅時效完成,而原抵押權人蕭百霞未於前開期間內行使系爭債權,復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應已於53年11月14日消滅。
㈡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即蕭是莊等4人分別於106年12月23日、93年11月13日、108年2月2日、89年2月10日死亡,蕭是莊之繼承人為被告蕭安晋(原告民事起訴狀誤載為 蕭安晉 )、蕭如淨、蕭安修、蕭李金珠(下稱被告蕭安晋等4人),蕭仲箎之繼承人為被告蕭楊淑玲、蕭宇廷、蕭宇宮、蕭宇惠(下稱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吳蕭玉蓉之繼承人為被告吳亮德、吳哲芳、吳佳紋(下稱被告吳亮德等3人),蕭曾不碟之繼承人為被告,渠等分別繼承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2、8、3、7之抵押權之義務,惟均尚未就其各自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應於為繼承登記後,始有權塗銷上開抵押權。爰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上開被告分別就其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抵押權予以塗銷,另請求被告蕭伯壎等7人將其各自之抵押權塗銷。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渠等為系爭土地共有人,系爭土地上現設定有系爭抵押權,抵押權人則如附表所示,如附表所示編號2、8、3、7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蕭是莊等4人分別於106年12月23日、93年11月13日、108年2月2日、89年2月10日死亡,蕭是莊之繼承人為被告蕭安晋等4人,蕭仲箎之繼承人為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吳蕭玉蓉之繼承人為被告吳亮德等3人,蕭曾不碟之繼承人為被告,系爭土地之共同擔保地號同段208-5地號土地分割自同段208-1地號土地,而同段208-1地號土地所設定之另案抵押權乃擔保清償日期為33年11月15日之系爭債權,另案抵押權嗣因同段208-1地號土地分割而轉載於同段208-5地號土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蕭曾不碟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新增」專用頁、蕭仲箎除戶謄本、蕭是莊死亡證明書、吳蕭玉蓉戶籍謄本、蕭曾不碟繼承系統表、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被告戶籍資料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㈡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而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又所謂共同擔保,乃指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而言,此觀民法第875條前段亦明。經查:
⒈系爭土地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為共同擔保地號,而為共同擔保,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系爭土地之系爭抵押權與同段208-5地號土地之另案抵押權乃係為擔保同1筆債權所設定,而另案抵押權所擔保者為系爭債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系爭土地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亦為系爭債權,合先敘明。
⒉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債權之清償日為33年11月15日,已如前述,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定有清償期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系爭債權於清償日屆至之日即33年11月15日時已可得行使,並自該日起起算15年之消滅時效,迄至48年11月14日消滅時效完成,而原抵押權人蕭百霞復未於系爭債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除斥期間(即自48年11月15日起至53年11月14日止)內行使系爭抵押權,因此,系爭抵押權於53年11月14日業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⒊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經過消滅,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各自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使其所有權歸於圓滿,自屬有據。
㈢按塗銷抵押權登記,乃使物權消滅之行為,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所有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在抵押權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尚未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塗銷抵押權,惟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合併請求繼承人應先辦理繼承登記,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上開規定之旨趣無違。又於甲死亡,由A、B繼承系爭抵押權,斯時,系爭抵押權之權利尚未消滅。A自已取得其所繼承之公同共有部分。至於B死亡,由B1、B2繼承時,系爭抵押權就B繼承公同共有部分之權利雖已消滅,惟該抵押權登記形式上仍存在,此項登記不失為財產上之利益,土地登記簿上既有原抵押權人之名義,如不辦理繼承登記,改為繼承人名義,土地登記簿上此部分抵押權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B1、B2仍應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準此,應准A所繼承之系爭抵押權公同共有部分,與B1、B2所繼承業已消滅之系爭抵押權公同共有部分,均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後,始得塗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之研討結果可參。
㈣經查,系爭抵押權雖已於蕭百霞死亡前之53年11月14日消滅,惟因蕭百霞之繼承人即被告蕭伯壎等7人、蕭是莊等4人於88年2月11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系爭抵押權人,系爭抵押權登記形式上仍存在,依上開說明,於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名義人即蕭是莊等4人死亡後,應由蕭是莊等4人之繼承人所繼承,且為維持登記之連續性,應由蕭是莊等4人之繼承人於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始得塗銷之。是以,原告為塗銷系爭抵押權,請求被告蕭安晋等4人應就蕭是莊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抵押權,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應就蕭仲箎如附表所示編號8之抵押權,被告吳亮德等3人應就吳蕭玉蓉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抵押權,被告應就蕭曾不碟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蕭安晋等4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抵押權,被告蕭楊淑玲等4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8之抵押權,被告吳亮德等3人就如附表所示編號3之抵押權,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編號7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各自之抵押權予以塗銷,並請求被告蕭伯壎等7人將其抵押權予以塗銷部分,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者,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就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執行名義,視為自判決確定或執行名義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使之與債務人現實上已為意思表示具有相同之效果,以實現債權人之請求;此係因該項債務,僅在使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之意思表示之法律效果,即可達執行之目的,故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而宣告假執行之前提,須該判決內容得為強制執行者,故命被告為意思表示之判決如許宣告假執行,將使債務人即被告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除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規定不合外,亦因此類判決內容不適於強制執行,自亦不適於宣告假執行。故本件未依前開法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即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洪季杏
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伯壎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49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是莊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0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吳蕭玉蓉(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誤載為 吳蕭玉容 )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1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 徐蕭月真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2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5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彬傑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3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6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世傑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088白字第000254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7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曾不碟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8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仲箎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9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密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蕭月塘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編號
地號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5,914
1分之1
抵押權設定情形(登記次序:0000-000):
1.收件年期及字號:88年白地字第000653號
2.登記日期:88年2月11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人:楊麗娜
5.債權額比例:連帶債權1分之1
6.擔保債權總金額:2,200元
7.存續期間:自33年3月28日至33年11月15日
8.清償日期:(空白)
9.利息(率):年息8分
10.遲延利息(率):空白
11.違約金:空白
12.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
13.權利標的:所有權
14.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00.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6.證明書字號:____字第號
17.設定義務人:(空白)
18.共同擔保地號:崎子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其他登記事項: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