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他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76號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 陳嬅 媜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 劉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劉美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劉美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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