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即被告 魏榜 首選任辯護人 陳義權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498號),聲請撤銷及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 魏榜首 沒想到朋友會用偽造的病歷請假,該病
歷假到不能再假,聲請人沒想用這種方法請假,聲請人去醫院或診所看病就可以請假,何必花那麼多錢來偽造那麼假的證明書,聲請人家中經濟已中斷4個月,家人都需要錢,聲請人也因在監而失去了新臺幣(下同)200多萬的生意,如果聲請人真的要逃亡,何必請假,聲請人是5月8日生日,剛好是今年的母親節,聲請人想和母親和外婆一起度過,請讓聲請人回家和家人過生日及過節,聲請人可以提出8萬元具保替代羈押。
㈡聲請人因未有機會與前辯護人充分溝通,聲請人才想自行籌
錢找律師,沒智慧請人代開診斷證明書請假來延伸庭期,如果聲請人要逃亡,何必請假,聲請人只是法律常識不足用錯方法,但只是想爭取時間,而且前辯護人之前的抗告狀不是聲請人的本意,造成法院對聲請人有極大的誤解及偏見,使聲請人身心感受到巨大的恐懼及壓力,人權與人身自由感到被嚴重侵犯,聲請人在社會有正當工作,並非以犯罪為常業,法院以一個未經證實的推論想像一個未發生的事實,剝奪聲請人的人身自由,無視聲請人的權益,聲請人既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法院單方以偽造診斷證明書認定聲請人逃亡之虞,顯非適法,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
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承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承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8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訊問後,認有相當理由認為聲請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11年2月22日起羈押3月,又裁定自111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情,有本院相關卷證可佐。
四、本案聲請人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等罪嫌,訊據聲請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惟公訴意旨有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段記載之證據可證,足認聲請人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包含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聲請人前於110年11月29日具狀並檢附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0年11月27日診斷證明書表示因受有「1、左脛骨三級粉碎性骨折。2、左肱骨開放式骨折。3、顴骨、下巴多處擦挫傷」等傷害,有醫師囑言「2021年11月12日車禍送急診急救、止血,2021年11月27日辦理住院當天手術開刀左手肘鎖鋼釘固定,左小腿粉碎性骨折出現血腫炎症機化,已做CT觀察治療中,必須留院治療痊癒才可施行粉碎性骨折手術」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7頁),惟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於110年12月15日函覆本院稱無聲請人就醫紀錄可提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5頁),是聲請人竟以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向本院請假,衡以聲請人所犯之罪之法定刑不低,其可能面臨之刑責相當重,本院認為有相當理由認聲請人有逃亡之虞。聲請人陳稱能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等語,本院基於比例原則,審酌聲請人本案涉嫌之犯罪情節、有逃亡之虞、行為對社會秩序所生之危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聲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狀,認以目前訴訟進行之程度,如不羈押聲請人,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至於聲請人雖聲請撤銷及具保停止羈押,但本院既已認定本案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無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自無從准許,均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