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因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經依法傳拘未獲,惟倘未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無效果前,不得逕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司法院七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七○)廳刑一字第一一○四號函旨參照)。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又聲請人因受刑人上開案件,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寄送執行通知,通知具保人於九十六年七月六日帶同受刑人到署執行,並委託郵政機關向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號為送達,嗣因郵政機關人員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經郵政機關人員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將上開執行通知寄存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等情,固有送達證書影本一紙在卷可考。惟具保人早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即將戶籍遷離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號,同時改設籍在臺北縣板橋市○○里○○路○段○○巷○號五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一紙、遷徒紀錄資料二紙在卷為證,聲請人仍向具保人之原住所即彰化縣彰化市○○里○○街○巷○○弄○號為寄存送達,堪認上開執行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與具保人,具保人自無從知悉並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本件聲請人未踐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受刑人送案之程序,逕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按諸前揭說明,即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