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世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96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聲請違禁物單獨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前重量壹點陸叁叁公克,驗後重量壹點陸叁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第2級毒品;又查獲之第
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3、4級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所移送經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重量1.633公克,驗後重量1.
631公克)係被告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2級毒品犯行,經警方於90年6月4日在彰化
縣○○鄉○○村○○路○段○○○號前查獲,並查扣其持有之晶體1包。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880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因被告經通緝而未執行,然被告業於92年1月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3月22日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屬實。
㈡上開扣案結晶體4包(驗前重量1.633公克,驗後重量1.63
1公克),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及反應,此有該局96年5月22日管檢字第0960004704號鑑定書1紙(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偵查卷宗第15頁)附卷可稽;另包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袋應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施惠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