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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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支票附表:98年度補字第4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97年10月31日│36,015元│CNA0000000││││司甲○○│南簡易型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