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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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5、182號原告 李靜憶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被告 蔡秉宏 (原名 蔡宏偉 )
住○○市○○區○○里○○0號被告 黃名善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9被告 陳雨謙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87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